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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177号

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177号自诉人刘某,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单位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影视大道与普济路交叉口向西一公里路北,董事长王某。自诉人刘某以被告单位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审理中,自诉人刘某以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党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