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秋金,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个体户,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朱东方,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安远县气象局职工,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张秋金与朱东方买卖合同纠纷(2016)赣0726民初18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东方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张秋金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剑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