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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2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杨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杨浩,杨绪飞,杨绪光

裁判文书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单县湖西路南段001号,张景福。被执行人杨浩,男性,住单县。被执行人杨绪飞,男性,住单县。被执行人杨绪光,男性,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