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2760号
原告:刘光州,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暨龙凤来村*组,现住平阳县。
被告:曾卫淡,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曾大飞,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刘光州与被告曾卫淡、曾大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光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光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海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