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155号
申请人:屈瑞明,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肖兴林,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保全本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保全数额为247160.8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本案担保人张林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肖兴林名下的房产一套,保全标的247160.8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顺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