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芳松,男,195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唐清古,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王茂兰,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郑芳松与唐清古、王茂兰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二初字第46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清古、王茂兰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郑芳松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