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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419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赖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赖映兵,唐进来,赖彩添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地址: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唐文中,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赖映兵,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唐进来,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彩添,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工,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赖映兵、唐进来、赖彩添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二初字第33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赖映兵、唐进来、赖彩添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剑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