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612号
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唐伟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
被告:李守海,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谷秀英,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李颖,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守海、谷秀英、第三人李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匡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