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2895号

禾迪光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程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程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禾迪光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程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禾迪光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全裕臣,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程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禾迪光学(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9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上诉人重庆程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程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程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