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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396号

335XX与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万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311民初1396号

原告:XX,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万勇,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XX与被告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勇于2017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XX借款10万元整。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XX负担。(原告已缴纳)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周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