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来银,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李齐,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来银与李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皖B413**小型汽车系李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413**小型汽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