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男,194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01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城市之星大厦C座421号。
法定代表人:吕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2号。
法定代表人:巴方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XXX与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