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