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825号原告吴华莲,女,汉族,1997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进,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吴华莲与被告罗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经查,原告吴华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莲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华莲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雪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宇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