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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825号

吴华莲与罗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吴华莲,罗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825号原告吴华莲,女,汉族,1997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进,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吴华莲与被告罗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经查,原告吴华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莲撤回对被告罗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华莲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雪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宇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