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升,男,194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崔汉涛,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姜折琴,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德升与崔汉涛、姜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芃
审 判 员 马 骏
代理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