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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129号

汪义国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义国,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129号

原告:汪义国,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川中学瑞山西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902437X8。

法定代表人:潘亚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汪义国与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汪义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义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