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873号
原告:余国才,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原告余国才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并书面通知原告余国才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富大道(财富汇)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国才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并书面通知原告余国才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余国才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晋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