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6168号
原告:唐盘法,男,193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顺方,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绿林路***弄***号***室。
原告唐盘法与被告叶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唐盘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盘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