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935号原告张春良,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振振,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良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