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98-3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银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八宝山。
法定代表人:封金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现场查封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查封的机械设备在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市分行办理抵押登记,该财产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永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超 英
审 判 员 陈 更 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欧阳佳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