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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663号

卞启印与陈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芳,卞启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663号反诉

原告:陈玉芳,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港港务局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颖,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卞启印,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任科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卞启印与被告陈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1月26日被告陈玉芳对原告卞启印提出反诉。2017年4月13日反诉原告陈玉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陈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陈玉芳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反诉原告陈玉芳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吕东辉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富

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