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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777号

王子波与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子波,丁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77号

原告:王子波,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东关开发区。

被告:丁林,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东风桥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波诉被告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王子波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