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777号
原告:王子波,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东关开发区。
被告:丁林,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东风桥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波诉被告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王子波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