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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114号之一

欧阳福华、兰远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福华,兰远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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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福华,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兰远年,男,1972年10月11日生,畲族,江西省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欧阳福华与兰远年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二初字第46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远年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