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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672号

张婷婷与张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婷婷,张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672号

原告:张婷婷,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张俊发,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张玉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张婷婷诉被告张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