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672号
原告:张婷婷,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张俊发,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张玉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张婷婷诉被告张玉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新民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