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8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康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
法定代表人:方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广东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广东鹏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冬,男。
上诉人深圳市瑞康乳业有限公司(下称“瑞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海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6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瑞康公司邮寄送达判决书,但瑞康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邮寄送达上诉状和缴费单,其中缴费单的缴费时间为2017年3月7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瑞康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并缴纳上诉费,因此,
本院认为,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瑞康乳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