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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241号

王红与赵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赵加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241号原告王红,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赵加安,男,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红与被告赵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全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