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地址: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唐文中,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宪财、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叶财发,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曾宪胜,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曾宪财、叶财发、曾宪胜借款合同纠纷(2013)安民二初字第5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宪财、叶财发、曾宪胜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剑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