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270号
原告:史宝忠,男。
被告:史宝军,男告:孙永美,女。
原告史宝忠与被告史宝军、孙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史宝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史宝忠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庄绪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