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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437号

秦军与栾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军,栾平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秦军,男,生于1991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栾平军,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秦军与栾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栾平军长期在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另查明,被执行人栾平军银行账户的仅有存款已因申请人秦军所申请其的另案划拨,并向申请人秦军兑付。且被执行人栾平军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栾平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