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市瑞馨朗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裕馨嘉园1号楼2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王美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萍,山西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贾炜炜,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
原告临汾市瑞馨朗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炜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临汾市瑞馨朗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贾炜炜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瑞馨朗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贾炜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临汾市瑞馨朗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贾炜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汾市瑞馨朗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贾炜炜负担。
审 判 长 梁红运
审 判 员 孙丽芳
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