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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执1359号

中国某银行申请执行焦某某机动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县支行,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410726173353410L,延津县建设路北段497号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726197202040431,延津县僧固乡沙庄村。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支行申请执行焦某某机动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殿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