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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10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临洮分公司与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临洮分公司,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临洮分公司。

负责人:周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鑫,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临洮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临洮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544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临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鲁

代理

审判员 牛 婧

代理

审判员 满春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