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吉华,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覃晓彬,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刘吉华与覃晓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晓彬的银行存款121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凌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