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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205号

马宏、陈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宏,陈思成,苏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205号

申请人:马宏,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思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苏帅,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马宏胡景与被申请人陈思成、被申请人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思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马宏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思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