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13号自诉人郑艳玲,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人刘学志,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郑艳玲以被告人刘学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学志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郑艳玲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郑艳玲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艳玲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