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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行审116号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田效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田效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16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耀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黎少斌,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长。被

申请执行人:田效利,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其2016年7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410321-1005435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