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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779-2号

李庆久申请执行田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久,田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79-2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久,男,生于1963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田光辉,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庆久与田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田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田光辉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56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田光辉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2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