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住承德市。被执行人王佳伟,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佳伟健康权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王佳伟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凤英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