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梁其庚,男性,1953年9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性,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勇,男性,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梁其庚与李刚、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