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6执字第343号之一

黄某、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龚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现租住于安远县,被执行人龚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安远县,娘家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黄某与龚某抚养费纠纷(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60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某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黄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