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邹有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姚一飞,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邹有苗与姚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鲁班书香名邸A5幢2单元901室房产系姚一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一飞所有的鲁班书香名邸A5幢2单元901室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