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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533号之二

邹有苗与姚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有苗,姚一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邹有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姚一飞,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邹有苗与姚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鲁班书香名邸A5幢2单元901室房产系姚一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一飞所有的鲁班书香名邸A5幢2单元901室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