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催24号
申请人: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临71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霞,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40201130/20585580,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玉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