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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催24号

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催24号

申请人: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临71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霞,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40201130/20585580,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京昌大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玉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