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财保9号
申请人:吴雪琴,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塔城市。
被
申请人:英小光,男,达斡尔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塔城市.
被
申请人:吴金荣,(英小光妻子),女,达斡尔族,住塔城市。
被
申请人:伊永庆,男,达斡尔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塔城市,身份证号:×××申请人吴雪琴与被申请人英小光,吴金荣、伊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雪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英小光,吴金荣、伊永庆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吴雪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雪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英小光,吴金荣、伊永庆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吴雪琴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丽都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