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341号
原告:肖琴,女,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文昌路南段,居民。
被告:石劲松,男,生于1972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文昌路南段,居民。
原告肖琴诉被告石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琴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琴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