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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341号

肖琴与石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琴,石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341号

原告:肖琴,女,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文昌路南段,居民。

被告:石劲松,男,生于1972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文昌路南段,居民。

原告肖琴诉被告石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琴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琴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