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执2688号之一

何胜有与陈秀礼;胡喜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秀礼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688号之一被拘留人:陈秀礼,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何胜有与胡喜芳、陈秀礼(2016)浙0127执26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秀礼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