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202号自诉人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金顿市场。法定代表人赵军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自诉人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