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冯新波,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新波与被执行人王晓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关晓梅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