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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07号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阳新里20-5-101。

法定代表人:唐国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村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于富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富星,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赛斯克(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富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永革

审判员  张志文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