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701号
申请执行人:刘女英。
被执行人:云南金诺恒益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女英与被执行人云南金诺恒益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可冻结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金诺恒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序金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