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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311号

响水县人民法院与王锡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响水县人民法院,王锡超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响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锡超,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王锡超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锡超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锡超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正广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