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响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锡超,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王锡超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锡超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锡超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正广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素兰 关注公众号“”